本产品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保障范围
  • 意外身故、伤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6小时(含)以内发生的死亡。

    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0元免赔,保险人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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